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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雷欧:9.4国际商务合作保护的内容

巴黎雷欧:9.4国际商务合作保护的内容

第九章国际商务的法律适用

9.4国际商务合作保护的内容

一、保护的基本内容

对国际商务合作的保护主要是对主体财产权的保护,即对所有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所有权保护

对所有权的保护,各国通行的保护方式有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民法保护。民法保护的方式主要有:

1.当财产的归属发生争议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机关确认所有权。2.如财产受到非法损害,所有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3.当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有权要求返还原物。4.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遇到妨碍、侵害或危险时,有权要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5.所有人的财产被人毁灭、损坏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6.所有人的财产被国家征用、国有化时有权要求补偿。

(二)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其客体是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专有性,即排他性。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其智力成果。时间性是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即丧失效力,除依法续展的以外,凡丧失效力的知识产权,其成果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有效的地区范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效力。

在国际商务合作中,最常见的是对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它们都可以作为一方与对方合作的出资财产受所有权和债权的保护,同时在合作的过程中可能产生新的智力成果而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而取得专利权和商标权。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A国取得了专利权的发明和商标权的商标,如果没有在B国申请并授予专利权和商标权,也不受B国的法律保护,而只受双方合同的约束。

因此,无论是独立的专利和商标许可合同,还是与技术转让合同,成套设备进出口合同、交钥匙合同等一类综合性合同连在一起的专利商标许可证合同,如果想要得到受让方所在国工业产权法的保护,必须在受让国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在经济合作中产生的新的智力成果要获得专利权和商标权,其途径也是如此。专利权人在授权国依法享有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要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应经专利权人同意,并支付使用费,专利权人有转让专利或订立许可合同的权利,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和专利号的权利。

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各国法律通常采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没收和销毁侵权产品或用来制造侵权产品的机器设备,没收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益的保护方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其赔偿额的计算,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按专利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一种是按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计算,还有一种是按照正常情况下使用人应当支付多少使用费来计算。许多国家的专利法并未规定采取哪种方式,而是由法院按不同情况确定。

对于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也有一些国家采用了刑事制裁方式。如大陆法系国家的瑞典、德国、瑞士以及中国都有刑事责任的规定。

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将已经注册的某一特定商标用于某商品上的一种专有权。商标权人有权在他取得注册的那种商品上,以及与经营那种商品有关的广告、商业信函、包装、发票、说明书等上面使用该商标标识;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对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或给商标权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有权向商标权授予国请求保护。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一般有:禁止侵权行为,封存收缴商标标识,予以通报,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专利权,商标权的国际保护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马德里协定》和《商标注册条约》等等。其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定的“四项原则”,对保障技术要素的国际移动最具有代表性。

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规定,凡属公约参加国的国民,不论他们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在专利的申请、商标注册和保护方面,都享有同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第二条);非缔约国的国民,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所者,也享有与本同盟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凡已在一个缔约国申请被授予的专利和批准注册的商标,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的优先权。如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仍为首次申请的日期。目的是为保护首次申请人的利益,使之不致由于两次申请的差异而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

3.独立性原则。各缔约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授予、拒绝、撤销或终止专利权和商标权。不受该项专利权和商标权在其他缔约国内任何规定的影响。

4.强制许可原则。各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所谓“一定条件”,即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 年或自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 3 年未实施专利而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此时,任何第三者都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强制许可申请。强制许可使用人必须付给专利人合理的报酬,专利权人仍然可以实施其发明。

此外,《公约》还规定,各成员国按其本国法律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给予临时保护。不致因为公开展出失去新颖性而不能取得专利权,但不能延展优先权期限。

(三)债权保护

在国际商务合作中对债权的保护是最广泛的,因为合同是确定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形式,是发生债的最普遍的根据。

债权是一种相对权,通常必须依靠义务主体履行义务才能实现其权利,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也称对人权。债权从实质上讲是一种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一般以合同的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由适用国法律来保护。如果一方未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承受法律的制裁。

由于合同的性质不同,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也不一样。如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供方要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正确的、可靠的、完整的并保证及时交付。从经济上说,供方应保证受方在使用该技术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证产品的数量、质量以及能源的消耗水平,从而收到预期的经济效益;从权利上说,要保证所转让的专利、商标权是合法的、有效的。供方如果达不到上述保证,受让方有索赔的权利;而同时,受让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期支付使用费。对供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区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又如国际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合同,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及加工装配的产品拥有所有权,承揽人对机械、设备拥有所有权。委托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来料来件。承揽方则应按时、保质、按量完成交付成品,如果一方或双方违约,应承担责任。在国际贷款合同中,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按期还本付息,而借款方则有权要求出借方按期如数贷款,其他合同也是如此,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和违约责任规定。

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各国法律都有规定,一般有以下补救办法:1.赔偿损失,这是最常见的补救办法。一般来说,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应该是相当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其中应该包括利润损失。《法国民法典》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应包括因不履行合同债务使对方“所受现实的损害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德国民法典》规定:“应赔偿的损害包括所失利益,”“可得预期的利益视为所失利益”。《罗马尼亚经济合同法》规定:“其赔偿不仅包括受到实际损失,也包括没有完成的利润”。但赔偿损失的最大范围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为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尽管这在实际中准确运用较为困难,但这一原则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甚至某些国际条约所接受。

2.中止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还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一方当事人如掌握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对方又没有提供充分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中止履行本身的合同的义务,以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3.违约金。违约金是在合同履行前就规定了的,有的国家称为违约罚款,它起着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担保作用。但违约金究竟是多少又难予确定。所以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在违约金同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不相称时,法院或仲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作适当调整。可见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其性质不属于惩罚性而属于赔偿性。

4.解除合同。当一方当事人违约,且违约性质很严重时,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补救办法。例如,违约严重影响了签订合同时所预期得到的经济利益,在被允许推延履行合同的期限之内仍不履行合同等。

5.其他补救措施。当违约行为后所造成的损失难于估计,如不依约继续履行,损失就会更大时,则应要求继续履行。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价格制裁、信贷制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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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操作

巴黎雷欧(任由之)著

国际商务哲学

巴黎雷欧(YouZHi Ren)著

前编:国际商务操作

巴黎雷欧(任由之)著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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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济国际化趋势

1.2古代的国际商务

1.3二战前的国际商务

1.4二战后的国际商务

1.5国际经济的相互依赖

1.6国际商务研究的发展

第二章 国际商务的“4C”

2.1 “4C”的基本特征

2.1.1,国际经济竞争

2.1.2,国际经济矛盾

2.1.3,国际经济协调

2.1.4,国际商务合作

2.2“4C”的相互关系

2.3关于“4C”的认识

第三章 国际商务中的资本移动

3.1资本要素国际移动的经济动机

3.2资本要素国际移动的经济效应

3.3资本要素国际移动的表现形式

第四章 国际商务中的承包工程

4.1国际承包工程

4.2国际承包工程的的特点

4.3国际承包工程的基本程序

4.4国际承包工程的形式

第五章 国际商务中的劳务合作

5.1国际劳务合作概念

5.2战后国际劳务合作的发展

5.3国际劳务市场的特点与趋势

5.4国际劳务合作的促进因素

5.5国际劳务合作的制约因素

5.6单纯劳务输出和输入

5.7劳务输出合同的内容

第六章 国际商务中的科技合作

6.1国际科技合作

6.2国际科技合作的作用

6.3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

6.4国际科学合作

6.5国际技术合作

6.6国际技术贸易

6.7国际许可贸易

6.8国际许可贸易的类型

第七章 国际商务中的信息合作

7.1国际信息合作

7.2跨国公司的信息合作

7.3现代电子商务

7.3.1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

7.3.2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

7.3.3现代电子商务的成功因素

7.3.4现代电子商务的分类

7.3.5现代电子商务的功能与分析

7.3.6移动电子商务

第八章 国际商务的谈判

8.1国际商务谈判理解

8.2国际商务谈判准备

8.3谈判力及其影响因素

8.4简单谈判与复杂谈判

8.5国际商务谈判技巧

8.5.1国际商务谈判中的侦测技巧

8.5.2国际商务谈判中的拒绝技巧

8.5.3国际商务谈判中的拖延战术

8.6输-赢模式与赢-赢模式

8.7国际商务谈判中的利益分配法则

8.8国际商务谈判中的信任法则

8.9谈判人性格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

8.10文化背景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

第九章 国际商务的法律保护

9.1国际商务的法律保护

9.2国际商务合作保护的基本原则

9.3国际商务合作保护的法律适用

9.4国际商务合作保护的内容

9.5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

9.6技术转让的法律保护

第十章 国际商务争议的解决

10.1一般解决方法

10.2国际仲裁

10.3国际司法诉讼

后编:国际商务哲学

巴黎雷欧(YouZHi Ren)著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国际商务发展趋势

第二章 国际商务谈判理解

第三章 国际商务谈判准备

第四章 谈判力及其影响因素

第五章 简单谈判与复杂谈判

第六章 商务谈判中的侦测技巧

第七章 商务谈判中的拒绝技巧

第八章 商务谈判中的拖延战术

第九章 输-赢模式与赢-赢模式

第十章 谈判中的利益分配法则

第十一章 谈判中的信任法则

第十二章 谈判人性格的影响

第十三章 文化背景的影响

结语

参考书目

巴黎雷欧:9.3国际商务合作保护的法律适用

巴黎雷欧:9.2国际商务合作保护的基本原则

巴黎雷欧:9.1国际商务的法律保护

巴黎雷欧:8.10 文化背景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

巴黎雷欧:8.9 谈判人性格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

巴黎雷欧:8.8 国际商务谈判中的信任法则

巴黎雷欧:8.7 国际商务谈判中的利益分配法则

巴黎雷欧:8.6 输-赢模式与赢-赢模式

巴黎雷欧:8.5 国际商务谈判技巧

巴黎雷欧:8.4 简单谈判与复杂谈判

巴黎雷欧:8.3 谈判力及其影响因素

巴黎雷欧:8.2 国际商务谈判准备

巴黎雷欧:8.1 国际商务谈判理解

巴黎雷欧:7.3现代电子商务

巴黎雷欧:7.2跨国公司的信息合作

巴黎雷欧:7.1国际信息合作

巴黎雷欧:6.8国际许可贸易的类型

巴黎雷欧:6.7国际许可贸易

巴黎雷欧:6.6国际技术贸易

巴黎雷欧:6.5国际技术合作

巴黎雷欧:6.4国际科学合作

巴黎雷欧:6.3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

巴黎雷欧:6.2国际科技合作的作用

巴黎雷欧:6.1国际科技合作

巴黎雷欧:5.7劳务输出合同的内容

巴黎雷欧:5.6单纯劳务输出和输入

巴黎雷欧:5.5国际劳务合作的制约因素

巴黎雷欧:5.4国际劳务合作的促进因素

巴黎雷欧:5.3国际劳务市场的特点与趋势

巴黎雷欧:5.2战后国际劳务合作的发展

巴黎雷欧:5.1国际劳务合作概念

巴黎雷欧:4.4国际承包工程的形式

巴黎雷欧:4.3国际承包工程的基本程序

巴黎雷欧:4.2国际承包工程的的特点

巴黎雷欧:4.1国际承包工程

巴黎雷欧:3.3资本要素国际移动的表现形式

巴黎雷欧:3.2资本要素国际移动的经济效应

巴黎雷欧:3.1资本要素国际移动的经济动机

巴黎雷欧:2.3关于“4C”的认识

巴黎雷欧:2.2“4C”的相互关系

巴黎雷欧:2.1 “4C”的基本特征

巴黎雷欧:1.6国际商务合作的研究

巴黎雷欧:1.5国际经济的相互依赖

巴黎雷欧:1.4二战后的国际商务

巴黎雷欧:1.3二战前的国际商务

巴黎雷欧:1.2古代的国际商务

巴黎雷欧:1.1经济国际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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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河南省